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本报讯 记者薛利超报道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综合我市原来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全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9元。
通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责任编辑:刘芳)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