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3〕4号)等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现决定对152件文件予以废止、3件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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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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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发布《锦西市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锦政发〔199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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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锦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 |
锦政发〔199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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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做好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
锦政发〔199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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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锦西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
锦政发〔199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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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国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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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印发《锦西市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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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发布《锦西市医疗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0〕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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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印发《锦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锦政办发〔199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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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发《锦西市婚前健康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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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发布《锦西市农民负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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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发布《锦西市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
锦政发〔199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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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学校办产业发展的通知 |
锦政发〔199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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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印发《锦西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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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发布《锦西市海岸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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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发布《锦西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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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发布《锦西市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锦政发〔199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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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决定 |
锦政发〔199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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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
锦政发〔199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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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锦政发〔1993〕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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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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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通知 |
葫政发〔199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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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蔬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葫政发〔1995〕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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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6〕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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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葫政发〔1997〕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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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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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拥军优属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7〕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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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葫政发〔199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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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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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7〕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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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的决定 |
葫政发〔1997〕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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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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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葫政发〔199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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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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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
葫政发〔199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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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医疗机构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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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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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199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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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 |
市政府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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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20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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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发〔20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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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
市政府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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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
市政府令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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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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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葫芦岛市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 |
市政府令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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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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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葫政规〔20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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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葫政规〔20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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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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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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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
市政府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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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葫政规〔20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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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 |
葫政规〔20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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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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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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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租赁房屋管理秩序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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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筑垃圾投放葫芦岛港一期扩建工程垫地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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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金融营业场所周围环境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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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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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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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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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
市政府令第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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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 |
葫政规〔200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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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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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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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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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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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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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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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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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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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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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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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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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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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
市政府令第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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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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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残疾人三轮车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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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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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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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奖励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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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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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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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葫政办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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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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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葫政办发〔2015〕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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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区今冬供暖价格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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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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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葫芦岛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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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
葫政发〔20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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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6〕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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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6〕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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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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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八家子河丁家沟拦河导流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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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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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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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野外其它焚烧行为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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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
市政府令第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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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葫芦岛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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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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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葫芦岛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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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市政府令第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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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 |
葫政发〔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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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
葫政发〔2017〕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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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发〔201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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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葫政发〔2017〕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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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发〔201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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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发〔20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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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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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部分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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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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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科技领域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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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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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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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落实“五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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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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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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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7〕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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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 |
市政府令第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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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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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化工化机地区新建农贸市场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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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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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葫政办发〔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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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工匠”选拔晋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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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8〕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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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淘汰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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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8〕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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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8〕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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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葫政办发〔2018〕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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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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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专项整治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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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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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养犬管理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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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发〔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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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葫政发〔201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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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9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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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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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全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权证和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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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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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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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化工八区市场周边道路和市容环境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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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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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葫政发〔202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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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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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20〕50号 |
|
145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20〕1号 |
|
146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20〕3号 |
|
14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20〕5号 |
|
148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 |
葫政发〔2021〕7号 |
|
149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葫政告字〔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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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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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葫政告字〔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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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引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23〕24号 |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文件
一、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4号)作出修改
将涉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市税务局”。
二、对《葫芦岛市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7号)作出修改
1.将涉及“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局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
2.将涉及“市国家税务局”的表述,修改为“市税务局”;
3.将第九条删除。
三、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落实意见》(葫政办发〔2021〕39号)作出修改
1.将“二、工作措施”中“本《意见》所称‘两高’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
2.将“二、工作措施(一)严格‘两高’项目准入条件”中“原则上,新建项目要入园区,化工项目必须进园区”修改为“原则上,新建项目要入园区,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
3.将“二、工作措施(二)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的内容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或更新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说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将“二、工作措施(三)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中“强化新上两高项目对十四五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严格落实用能指标等量替代,对未落实的地区,节能审查一律不予受理;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地区的高耗能项目,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实行能耗减量置换”删除。
5.将“二、工作措施(三)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中“对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进行定期评估,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顿,整改方案获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删除。
6.将“二、工作措施(四)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关”中“紧密跟踪《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公布及调整情况,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两高’项目要符合市、县两级产业发展规划环评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制必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同时满足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对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严峻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缓批或限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标目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规划环评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原则要求”。